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0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85號
- 債權人
-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豐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 債務人
- 馬可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廖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壹拾貳萬零壹拾參元參角伍分,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柒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馬來西亞幣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陸角,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