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品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品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李茂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5,014元,及 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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