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簡志明
- 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緒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緒日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一、債務人鄭崇文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余國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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