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怡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怡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捌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9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 尚餘95,604元,及其中本金89,93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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