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許素娟
- 當事人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陳淑貞即演燿數位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債 權 人 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娟 債 務 人 陳淑貞即演燿數位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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