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債權人
謝楠彬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大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明文可參。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債權人何以對債務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房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簡大富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租金分期償還協議書等資料,係以乙順綠能有限公司、臺灣集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義訂立,債權人僅為乙順綠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務人簡大富亦為臺灣集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債權人、債務人等個人均非契約之當事人;再臺灣集康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址設彰化縣彰化市,非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正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稱,債權人迄未補正。因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足資釋明其得以個人名義對債務人個人請求租金之原因事實等相關資料,應認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