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文淵
- 原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嚴孝昌即夢想行銷工作室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1號 債 權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債 務 人 嚴孝昌即夢想行銷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依該利率請求之約定或其他釋明資料,故其請求超過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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