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陳韋程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連宸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人、陳韋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念庭 債 務 人 連宸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程 債 務 人 陳韋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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