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債務人
- 東壢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科閩即廖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參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貳佰零壹萬零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