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郭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傅金銘 債 務 人 華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錦煒 人 債 務 人 林郭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貳佰柒拾肆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參佰伍拾萬參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伍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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