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9號
- 債權人
- 邵敬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邵敬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請求之租金每月6,000元(原雙方成立之調解筆錄係記載3,000元),調漲為6,000元部分,尚無從提出相關請求之證明依據及文件;就請求精神慰撫金乙節,未提出相關請求之證明依據及文件,且所請求之主體係為夫妻二人,尚無從由聲請人一人逕為請求;就請求訴訟費用及雜之規費等,其請求之裁判費用,經查業經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該等費用是否得再為請求,顯非無疑,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