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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債權人
邵敬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邵敬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請求之租金每月6,000元(原雙方成立之調解筆錄係記載3,000元),調漲為6,000元部分,尚無從提出相關請求之證明依據及文件;就請求精神慰撫金乙節,未提出相關請求之證明依據及文件,且所請求之主體係為夫妻二人,尚無從由聲請人一人逕為請求;就請求訴訟費用及雜之規費等,其請求之裁判費用,經查業經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該等費用是否得再為請求,顯非無疑,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99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