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日和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金色光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7號 債 權 人 日和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軒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色光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東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及汐止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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