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旺發實業有限公司、林裕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新旺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璋 債 務 人 林裕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新旺發實業有限公司邀林裕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整(證一),利率約定按貸款定儲指數(1.72%)加年利率1.2%計算,為2.92%(證二 及證三);並約定上開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聲請人得 收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證一契約頁2,一般條款第7條); 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隨時主張債務全部到期且無須先行通知或催告、並請求清償全部或一部債務(證一契約頁1,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證四) ,聲請人催討無著,迄今仍有本金新臺幣306,901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之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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