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債務人
- 膳芯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33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