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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佩芝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05901-8 1 1000 002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291028-1 1 1000 003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291029-3 1 1000 004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94893-9 1 1000 005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95422-6 1 1000 006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95934-5 1 1000 007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95935-7 1 1000 008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98304-9 1 1000 009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0298305-0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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