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1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聲請人
鄭俊明
聲請人
彭千瑜
聲請人
鄭雅云
聲請人
鄭皓澤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法定代理人
彭千瑜
聲請人
鄭鈞澤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法定代理人
彭千瑜
聲請人
鄭雅心
聲請人
鈞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千瑜

上列聲請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良正

聲請人等七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事件,以同一聲請狀聲請公

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各聲請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關於各聲請人自己所聲請公示催告之證券內容之記載無誤後,分別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如有任一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該聲請人所聲請公示催告之證券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4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合計 股數合計 備考      (股東姓名) 001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1~0033 33 33 鄭俊明 002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34~0086 53 53 彭千瑜 003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147~0206 60 60 鄭雅云 004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207~0304 98 98 鄭皓澤 005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305~0401 97 97 鄭鈞澤 006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7~0146 60 60 鄭雅心 007 良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402~0500 99 99 鈞澤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