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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6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聲請人
林瑞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14 年7 月30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10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10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5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0728-0 1 1000  002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0729-2 1 1000  003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0730-9 1 1000  004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0731-0 1 1000  005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50732-2 1 1000  006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236-6 1 568  007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D055005-3 1 1000  008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674-5 1 445  009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824-0 1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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