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彭凡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5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邑凡股份有限公司 106-NG0000001 1,000,000 002 邑凡股份有限公司 106-NG0000002 1,000,000 003 邑凡股份有限公司 106-NG0000003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