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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原告
    林廖亮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林廖亮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603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6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720 1000 002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738 1000 003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746 1000 004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754 1000 005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762 1000 006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770 1000 007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789 1000 008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797 1000 009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800 1000 010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26819 1000 011 民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964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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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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