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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7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聲請人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海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聲請人應自下列附表各編號票據發票日起二十日內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並應於該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671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  據  號  碼 001 呂品儀 土地銀行 華江分行 114年11月30日 25,000元 SCAB3928671 002 呂品儀 土地銀行 華江分行 115年1月31日 25,000元 SCAB3927629 003 呂品儀 土地銀行 華江分行 115年4月30日 25,000元 SCAB3927630 004 呂品儀 土地銀行 華江分行 115年7月31日 25,000元 SCAB392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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