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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聲請人
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璜材料行
相對人
燁績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威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潢材料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璜材料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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