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威彬
- 原告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璜材料行
- 被告燁績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璜材料行 相 對 人 燁績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威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潢材料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璜材料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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