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5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麥勝剛
- 原告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60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葉和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