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明璋、鄒惠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77號 債 權 人 李明璋 住○○市○○區○○○路00號7樓債 務 人 鄒惠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洗洋洋清潔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新北市汐止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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