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6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原告林吳敬蘭
- 被告徐暄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606號 114年度司執救字第22號 債 權 人 林吳敬蘭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債 務 人 徐暄詠 住○○市○○區○○路00號13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及執行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暄詠對第三人積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附帶請求查詢其勞保投保資料,並聲請執行救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楠梓區、臺北市內湖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執行救助,顯屬有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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