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8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蕭胤瑮、吳振嘉
- 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被告立晟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游家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0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 債 務 人 立晟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嘉 債 務 人 游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晟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游家宏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人財產均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立晟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債務人游家宏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內湖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本件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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