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9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7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發薪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有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院非屬管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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