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47號
- 債權人
- 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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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宋昭德
- 債務人
- 胡家萁即佳耆手工藝品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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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獨資經營之佳耆手工藝品企業社未於本院轄區營業,且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4年2月4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04394號函及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