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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7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何佳音
債務人
歐吉雅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春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吉雅企業有限公司、吳春鈴、張雅昇(歿)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聲請對張雅昇強制執行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4日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874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張雅昇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張雅昇早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前之民國104年4月6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債務人張雅昇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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