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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443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債權人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債務人
李沛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積體電力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台灣卓越50證卷投資之營利所得、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台灣客寄龍頭ETF證卷投資信託基金專戶之營利所得,該三公司分別址設新竹市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為臺灣新竹及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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