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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48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債 權 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債 務 人
郭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488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勞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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