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7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翔玢
- 原告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葉泰良
- 被告程家榮即烤神碳火燒烤烤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294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朝日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程家榮即烤神碳火燒烤烤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729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 查詢債務人程家榮之保險、郵局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程家榮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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