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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9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瑀珊高裕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905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瑀珊 債 務 人 高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及第三人祭祀公業高子綿祖之派下權,該第三人分別址設臺北市大同區及新北市深坑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為臺灣士林及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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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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