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2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利豐租車有限公司、劉澤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559號 債 權 人 大利豐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膺利 債 務 人 劉澤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255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 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大肚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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