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4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原告劉名仁
- 被告賴麒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4370號 債 權 人 劉名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賴麒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向辣臺北松江店之薪資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民生分行、連線商業銀行總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數位金融部、臺北金南郵局之存款債權,前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集保、財產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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