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5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王佳欽即雙聯汽車商行、黃家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524號 債 權 人 王佳欽即雙聯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債 務 人 黃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炎洲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及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國泰全球數位支付服務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營利所得債權, 而財產所在地係分別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大安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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