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9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崇瑋、廖羚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9137號 債 權 人 吳崇瑋 債 務 人 廖羚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秦華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址設新北市淡水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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