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7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債權人
李家淳
債務人
石育玲
債務人
呂紹陽
債務人
葉宸維
債務人
葉韋欐
債務人
張來春
債務人
莊育城
債務人
曾培恩
債務人
林奕誠
債務人
謝婉均
債務人
李傑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智晟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勤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佳群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明豫有限公司、星陽貨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數公司分別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臺中市北屯區、苗栗縣苗栗市、桃園市桃園區及桃園市中壢區,衡諸上開規定,應為臺灣臺北、苗栗及桃園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