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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31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債權人
楊宗翰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債務人
劉邦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金媒體有限公司、就肆電競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二公司分別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及臺北市信義區,皆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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