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812號
- 債 權 人
- 黃星皓
- 代 理 人 邱靖貽律師
- 債 務 人
- 种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霖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阿里山營業處之薪資債權,第三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霖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阿里山營業處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臺中市、嘉義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