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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6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
    黃星皓种品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812號 債 權 人 黃星皓 代 理 人 邱靖貽律師 債 務 人 种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霖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阿里山營業處之薪資債權,第三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霖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阿里山營業處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臺中市、嘉義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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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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