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3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
    潘士銓余俊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3930號 債 權 人 潘士銓 債 務 人 余俊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幣托科技有限公司、XREX交易所之數位資產錢包債權,第三人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幣托科技有限公司、XREX交易所所在地係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保險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來分公司,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