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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8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昇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何育如徐素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8498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新昇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育如 債 務 人 徐素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 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新昇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何育如、徐素嬌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中山區、屏東縣竹田鄉,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為臺灣士林、臺北、屏東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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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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