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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3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債權人
高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住同上
債務人
林鴻道 住○○市○○○路000號18樓
債務人
謝吳雪蕙即謝隆盛之限定繼承人
設台北市○○○路0段00號5樓之2

           住○○市○○區○○○路00號地下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2執字第6228號債權憑證,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林鴻道、謝吳雪蕙之住所地已遷至台北市,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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