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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760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債權人
翔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陳文政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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