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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2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林錦煌
代理人
周建瑋
債務人
東方聯普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許榮敏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江吉偉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羅瑞鑫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許榮敏持有第三人永崴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查第三人永崴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分別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在臺北市中正區,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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