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龍山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泓舜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龍山國際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外滙營運處、內湖分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正區及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曾泓舜之勞保、集保資料及對債務人等查詢郵局存款部分,因債權人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故亦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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