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5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7 日
-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3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妤甄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室債 務 人 宋家福 住台東縣○○市○○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宋家福對第三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提出之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所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在新竹縣竹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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