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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8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
    周志宏沈千蕙潘維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228號 債 權 人 周志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債 務 人 沈千蕙 潘維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沈千蕙對於第三人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竹市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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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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