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救字第45號
- 債權人
- 阮文水 NGUYEN VAN THUY 未載住所
- 共同代理人
- 黃昱中律師
- 債務人
- 貝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企鎧
- 阮氏絨 NGUYEN THI NHUNG 未載住所
- 范黃達 PHAM HOANG DAT 未載住所
- 農氏平 NONG THI BINH 未載住所
- 丁光省 DINH QUANG THANG 未載住所
- 范文軍 PHAM VAN QUAN 未載住所
- 斐黃安 BUI HOANG AN 未載住所
- 阮國慶 NGUYEN QUOC KHANH 未載住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受理後分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65058號事件,惟該案經本院裁定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是本件債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