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01號
- 聲請人
-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業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及115年1月29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陳報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等,聲請人分別於114年12月12日及115年2月2日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