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聲請人
簡廷安
相對人
琬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宥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5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8,77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65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新北市 永和區 中信段  0000-0000    1402.48 100000分之277  002 新北市 永和區 中信段  0000-0000    313.88 100000分之277  003 新北市 永和區 中信段  0000-0000    0.68 100000分之27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657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00000-000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8樓之13 中信段0000-0000、0000-0000 鋼骨鋼筋混擬土造/19層 18層/30.99                 30.99 陽台 3.59 平方公尺 1分之1 共有部分:3185建號(100000分250)、3186建號(100000分447)、3187建號(5284分434,停車位編號2,5284分之92、編號5,5284分之92、編號29,5284分之250)、3190建號(100000分之341)、3192建號(100000分之30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